九华盛世加盟政策
2015-02-05 00:00 人物故事
第一条 加盟条件
一、有从事过代理、专卖或相关工作经验,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者及社会协调能力;
二、乙方所在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经销商不限;
三、统一店名及店面设计风格,经销商不限;
四、乙方根据当地市场容量,确保每个年度进货额任务数;
五、乙方在与甲方签约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市场约束金,终止开店后返还。
六、乙方在与甲方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首批货(货款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否则,所签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七、申请加盟或经销后,必须遵守章程,信守合同,专心经营,努力开拓市场。
第二条 加盟店、经销商的基本权力
一、享有九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统招牌、标识和统一店面模式的使用权及广告宣传。
二、专卖经销甲方提供的系列品牌商品。
三、享有区域独家销售权。
四、参加九华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举办的广告宣传,人员培训及促销活动。
第三条 确保连锁店、经销商的利益
一、省会、直辖市只设一店。
二、全国统一供货价、零售价。
三、申请加盟后,在指定区域内享有独家专卖或经销我公司产品的特许经营权。
四、本公司协助加盟连锁店或经销商进行市场营销,包括广告策划、产品资料提供、图片传给等。
五、我公司无偿负责加盟店的店面、牌匾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事项(乙方)
一、从本公司进货提供给非加盟连锁店。
二、加入本连锁后,又与其它同业连锁的。
三、毁损本公司名誉的。
四、将本公司所送文件及资料,无正当理由提供给他人。
五、违反上述等各项本公司将予以处罚或停止供货。
第五条 退货、换货原则
一、乙方因经营不善,要求退货的,应提前30天向本公司提出退货申请,待考核后方能退货。
二、加盟店所退商品,必须保证包装完整无损,距进货日期6个月内,包内未开封,能再次销售,并按退货额5%扣除损失费。
三、加盟店退货时,新发生的运杂费一概自负。
四、在正常保管条件下,在产品保质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待考核查证后予以退换货,不得无故退换产品。
第六条 经营指导
一、乙方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九华盛世的品牌、声誉、信誉及良好的形象。
二、了解掌握所经营产品的相对资料信息,向顾客介绍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三、开业后,如本公司有全国统一培训,产品展示活动应派员参加,以跟随这一产业的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一、加盟店开业前要按排3-5天作为训辅营运期,以此为正式开业起到完善和框架作用。
二、加盟店要接受本公司的派员市场调查,如实向所派人员汇报经营情况。
第八条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九华盛世科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九华盛世的品牌,并已九华盛世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事业活动。
第九条
一、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我九华盛世形像,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双方合同之规定及本公司的其它运营要求。
二、本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管理、店铺安保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相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本公司不得向第三者披露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本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于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新用人员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以上规定的本公司与加盟店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作为担保或其他处置,以保证加盟店连锁专卖的统一性。
第十二条 契约解除
一、乙方运营恶化,连续亏损二个季度以上的。
二、在经营期间侵犯其它连锁店利益的,本中心有权终止合同与供货。
三、对串货行为,根据串货的进货额度及造成的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宜
一、遵从本公司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二、将经营销售商品目录,价格表及合同原件(或传真件),文件物品送还本公司。
三、本公司指定的商标、商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收回,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公司的审定。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签新合同。
为保障各回暖连锁代理商,经销商的利益,本公司承诺,省会及直辖市设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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