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玛复合国际邮政公约法和国际互联网公约法
2014-08-13 16:00 行业动态
维玛的法律依据:
国际邮政公约法
A、《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毒品、枪支和危害环境的物品除外)。
B、《八国首脑会议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
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告知权。
D、《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并将在许多方面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E、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F、胡锦涛主席在2005年“两会”指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十一五”计划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依据“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名词解释”是属于自由职业者范涛中的经纪人行为,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国家大力倡导的自谋就业再就业工程举措的实践者,有法可依。
G、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国际互联网公约及相关知识详解
国际互联网公约:世界任何国家不得干涉网上交易。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网站)在任何国家注册都是合法的,但是他们开展其它国家业务时必须做到:不准攻击该语言国家政府;不得散布黄色淫秽的内容;不涉及伤害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传播电脑病毒;另外在中国还不得传播法论功。
从2007年6月9日开始,国际互联网公约正式在中国实施。
2001年互联网八国首脑会议(含中国)指出: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和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那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它的具体定义是: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体.将原来传统销售和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有形与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性的行为,它面对的是全球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人。所以任何国家都无权以本国名义(法律)限制全球性的行为。
但是互联网到底能做什么呢?
答:1、可收发电子邮件。2、可以获取所需的信息。3、向全世界传送你的信息。4、打国际长途。
那什么是网站呢?
答:就是在互联网上一块固定的面向全世界发布消息的地方,它由域名(也就是网站地址)和网站空组成。
最后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和规律分别又是哪些呢?具体如下:
互联网的优势:资源共享、超越时空、实时交互、个性化、人性化、公平性。
互联网的特点:内容丰富,方便快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互联网的规律:1、快速分配财富。2、赢家统吃。3、观念决定发展。4、用户决定存亡。5、超前一步,领先一路。6、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中国加入WTO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经过16年的艰苦谈判,一共包含了12个服务领域。最后中国与WTO成员国的其它42个国家(含美国)签订了9项服务贸易。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
一跨境交付。即消费者不出国,只需通过汇款等方式购进外国提供的服务。
二 境外消费。
三 商业存在。
四自然人流动。
对这四种提供方式,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做出“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或限制。我国加入WTO,具有十项基本权利和履行十项基本义务,其中我国保留了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发达,不是第一,二产业,而是服务业,如美国服务业产值占美国国民总值的75%,提供就业岗位比例大于80%。我国与其它42个WTO成员国家签署的9项服务贸易中,其中第五项签署的服务贸易即是教育服务。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的开放服务领域和进行管理审批。
教育服务按WTO规则有四个领域开放:一远程教育。根据WTO规定:签署甲方成员国有权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跨国界”服务。即:鼓励甲方成员国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与服务。二鼓励出国留学。三 提倡海外办学。四 鼓励专业人才流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
大陆公民通过维玛香港购物网站购买合法公司的合法产品,即复合国际邮政公约法和国际互联网公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