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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将迎“大红包” 商务部就备案管理征求意见

 2016-09-05 17:15      行业动态

   

2016年9月3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举意味着,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有望在全国复制推广,外商投资企业将迎“大红包”。

现在先让我们一起听听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怎么说——

孙继文表示

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典型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授权,自2013年10月起,先后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孙继文指出

近三年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施,大幅提高了自贸试验区投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今年1-6月,4个自贸试验区99%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备案方式设立的,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纸质材料减少90%,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内,受到广泛认可。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运行良好。4个自贸试验区推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等做法,形成了“守法企业路路畅通、违法企业处处受制”的监管格局。三年来,自贸试验区守住了风险底线,没有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受惠面广、成效显著、风险可控,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

孙继文强调

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对四部法律进行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对我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为做好法律修改的后续落实工作,经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关于简政放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只需经过备案即可完成设立及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信息及材料,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过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这将大幅精简企业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关于放管结合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款,在“放”的同时,为备案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依据和手段。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在限制或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诚信信息将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并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关于协同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备案机构将与工商、外汇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孙继文指出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做好法律衔接,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管理规定作为重要配套措施,需与《决定》同时施行。商务部欢迎社会各界对此予以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施行,确保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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